近期,大同住戶出門時,就會擔心地看看頭頂:這“外墻保溫層不會掉下來吧?”
是呢,從開春以來,我們知道的大同因保溫層墜落的事件就有3起!雖說這大北方的西北風確實夠硬,但是這些個工期不足5年的樓盤為何都如此脆弱!
5月中旬
一場大風天氣中,東信國際外墻保溫層,直接被吹掉,樓下停放的私家車被砸。

5月底
宏洋美第商鋪外圍外立面突然墜落,將樓下停車前機蓋砸壞!
居民們說,之前就出現過商鋪外圍土方下陷問題,也有過正門地基下陷封了近一年的大門,后來在業主與物業爭議之下沒有任何說法與所謂地基下陷的公告開了門,時好時壞的電梯,居民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
6月初
正德廣場外圍保溫材料墜落,樓下多輛私家車被砸
以上的案例中有所慶幸的就是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卻引發的深刻的反思,究竟是不可抗力還是存在著質量問題,是我們需要關注的重點!
當然于此同時現下受損車輛的維護和房屋維修也成為了大家關注的重點,由外墻建筑保溫材料掉落對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誰來承擔相關責任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律分析:責任如何承擔?
針對外墻保溫材料脫落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責任承擔問題,相關律師做出以下分析:
1、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內,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保修期限內,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可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第十五條規定:“如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則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房屋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修復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房屋超過保修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為外墻面是小區的公共部分,應由小區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3、若是建設單位交付存在質量缺陷的房屋,而物業部門也未盡到管理維護義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則由建設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物業公司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